01、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
【资料图】
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惠企政策兑现、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等服务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02、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线上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产品,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高贷款效率,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便利度,助力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03、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等于上年度新增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的百分比)。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04、鼓励创业吸纳就业
促进服务业行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扩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校生及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在此3类行业企业新创业且信用良好的,创业担保贷款在20万元以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吸纳1人以上新增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5000元;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0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对2023年新签订借款合同(含续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涉及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捕渔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6类群体的,其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全部予以免除,其他群体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的50%予以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向放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06、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
围绕重点产业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坚持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高质量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技能人才。
07、鼓励企业吸纳青年就业
鼓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吸纳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08、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
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按规定实施代偿。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考研加分、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09、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
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10、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
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统筹各地各单位选调生招录需求,进一步加大面向省内外高校选调优秀毕业生工作力度。
11、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试点地区的补充工伤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当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12、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育和扶持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优先推荐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按规定给予场地免费、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政策指导等支持。对新入驻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房租、物管费、卫生费等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3、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
对就业困难人员持续落实就业服务“1131”计划,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上述政策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4、保障就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15、优化经办服务
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统一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加速释放政策红利,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要全面推进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省、市、县、乡、村五级“就创之家”。
16、强化宣传解读
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短视频等多种媒体,扩大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人社惠企政策兑现窗口,为中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体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精准高效的政策推送和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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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