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是今年计划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为增强立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近日,《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电动自行车禁止安装高分贝喇叭

生产销售方面,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资料图)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予以换货或者退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拼装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登记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申请表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合理设置登记点、简化办理手续,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或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后部的指定部位。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通行、停放和充电方面,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折翻号牌;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照明装置等机件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车辆转弯时,注意观察并伸手示意确保安全,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运载物遗洒、飘落;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进出道路时,应当让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不得逆向行驶,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不得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不得借助其他动力牵引行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通讯设备,不得单手扶持行驶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随意鸣喇叭;不得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停放、充电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为本企业进行网约配送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不得安排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监督驾驶人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并做好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激励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罚50元

条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宽严相济”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增加了利用监控设备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处罚的惩处力度。

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可以扣留车辆,处三十元罚款;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可以扣留车辆,并处五十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折翻号牌的,处二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可以扣留车辆,收缴牌证,并处五十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人行地下通道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通讯设备、以单手扶持行驶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或者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导致运载物遗撒、飘落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扣留车辆,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乱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十元罚款,无法通知车辆所有人当场处理的可以拖移车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三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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