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生四年后被确诊为智力发育不良,罗某珍夫妇认为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的。为了给儿子讨说法,他们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日前,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处南昌某医院赔偿罗某珍夫妇50余万元。


【资料图】

顺产转剖腹产

孩子出生一波三折

事情要从23年前说起。2000年10月8日,熊某某因出现先兆临产进入南昌某医院待产。第二天,因胎儿宫内窘迫、头盆不称,无法顺产,医院实施了剖宫产术,取出男婴。后来,罗某珍给儿子取名罗某全。

罗某全出生后阿氏评分为6分,医院临时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抽搐原因待查,为此下发了《病危通知单》,后罗某全转入新生儿科接受治疗。同年10月31日,罗某全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惊厥、新生儿窒息、低钙血症、低镁血症”。

孩子被诊断为智力发育不全

父母起诉涉事医院

2004年6月21日,罗某全经江西省儿童医院诊断为智力发育不全。

2015年4月13日,罗某珍夫妇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南昌某医院起诉至东湖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6万元。

罗某珍表示,妻子熊某某于2000年10月8日进入南昌某医院分娩,由于被告在产妇头盆不称、无法顺产的情况下使用蓖麻油催产素催产,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枕后位,后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对产妇实行会阴侧切,诊疗行为严重失误。此外,被告伪造病历,相关病历材料中缺失16小时病程记录。而且,被告未告知家属预后情况。现罗某全患脑瘫、智力发育不全与南昌某医院的接生操作失误有因果关系。

南昌某医院辩称,该院对熊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当时的规范,不应用20年以后的医疗水平来评判和衡定当时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院已尽到诊疗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还提出,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病历材料不完整

司法鉴定机构难以鉴定

因本案涉及的诊疗行为发生在20余年前,江西某鉴定中心认为当年留存至今的病历材料缺少部分病程记录,难以作出鉴定意见。

根据该中心专家的意见,被告在对熊某某实施剖宫产术时是否存在误判和延缓,以及被告在罗某全阿氏评分为6分的情况下是否及时抢救和抢救措施是否得力,是判断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但这些问题均因被告提供的病历材料不完整,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作出客观评判。

法院推定医院在接生、抢救过程中

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鉴定机构转述的专家意见,东湖区法院推定被告在对罗某全的接生、抢救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酌定被告对罗某全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但原告称被告伪造、篡改病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但被告未举证证明罗某全的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罗某全的智力残疾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有关,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罗某全为五级伤残并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自罗某全确诊为智力发育不全之日即2004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计算20年,此后仍需相关费用,罗某全可另行起诉。

据此,东湖区法院依法判决南昌某医院赔偿罗某珍夫妇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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