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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下达2亿元资金,分别对2021年度、2022年度市县财政高质量发展先进市县各予以奖励1亿元,激励其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力践行“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持续推动财政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争创财政“第一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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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奖励资金,根据财政部2021年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及有关要求,对获得财政部通报表扬的高安市、金溪县、资溪县、丰城市、南丰县、遂川县、兴国县、万安县、吉水县、瑞昌市、彭泽县、崇仁县、都昌县、安远县等14个县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根据2021年度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中财政管理工作指标评分情况,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和10%的覆盖面,对评价得分第一的南昌市奖励300万元,对评价得分前10的广昌县、南昌市红谷滩区、芦溪县、安义县、信丰县、新干县、景德镇市昌江区、南昌县、永修县、南昌市青云谱区等县区各奖励130万元。

02

2022年度奖励资金,根据2022年度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中财政管理工作指标评分情况,对评价得分前6的赣州市、抚州市、南昌市、吉安市、上饶市、宜春市以及评价得分前50的抚州市东乡区、南昌市红谷滩区、上饶市信州区、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市青山湖区等县(市、区)给予奖励。其中,设区市级一等奖1个,奖励50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40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300万元。县(市、区)级一等奖5个,各奖励300万元;二等奖15个,各奖励180万元;三等奖30个,各奖励12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县财政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福利、违规增加“三公”经费,及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经纪律的支出。

附:1.2021年度市县财政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情况表

2.2022年度市县财政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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