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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兴仁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盗窃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情简介
案件一:被告人令狐某某于2021年、202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23年5月24日被告人令狐某某来到兴仁某小区一室内,将放在室内地板上的两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市场价共计2202.55元。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令狐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二:被告人杨某会于2018年、2020年、202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最后一次刑罚于202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林于2019年、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二被告人又于2023年4月9 日,携带事先购买用于扒窃的镊子、刀片等作案工具,从兴义市顶效经济技术开发区流窜至兴仁市荷花塘、榨子门、虎场坝、步行街、环城南路等地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1 时许,杨某会在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榨子门十字路口用事先购买的刀片将被害人左侧衣服内包割开,将包内的现金2140元盗走。经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杨某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后语
该三名被告人,数年来多次盗窃,刑满释放后再次行窃,甚至“三进宫”、“四进宫”,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应当予以严惩。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为蝇头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路的尽头是法律的惩罚。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车站、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是常见的扒窃地点,在进出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时务必要保管好自身财物,切勿将贵重物品暴露在外,让人有机可乘,发现财物丢失或者发现有扒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