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有一位王先生,去年6月份在当地的4S店看中了一辆汽车,当时这辆汽车是31万块钱,他本来是打算购买的,就交了1万块钱的定金。

而当时签的合同是8月30号之前交车,但到7月份的时候,王先生突然反悔了。他跟家里人商量了一下,决定不再买这辆汽车,但1万块钱的定金却还在4S店那里。他既想拿回定金又不想买这辆汽车,于是就找到了销售进行沟通。

他跟销售私下里承诺愿意给他3000元的小费,让销售帮忙把他订的那辆汽车再转手卖掉,然后把定金退回来。王先生自认为3000元的费用已经不低了,就算退回定金,他也只不过是能拿到7000元。但即便如此,销售却还是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而是将这件事情摆到了明面上进行解决。


(相关资料图)

4S店的经理在得知这件事情之后,答应王先生可以将定金延迟到年底,王先生如果在年底之前打算订购店里的某一辆汽车,这笔定金就不算违约。到了12月份,王先生又来到了这家4S店,只不过他依旧没有看上哪一款汽车。

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王先生当时并没有明确的说不买车。而4S店没有得到王先生的明确回复,也就想当然的认为他是在违约了。

但王先生的逻辑并非如此,他认为4S店把定金保留到了12月份让他订购新车,但过了12月份后,4S店却没有再联系他,那就是4S店在违约了,那他的定金就应该原数退还。

这件事情甚至还惊动了这家4S店的总监,只不过总监在得知王先生的逻辑之后表示并不认可,但他还是承诺各退一步,愿意退给王先生4000元的定金。

可是王先生觉得4000元的定金太少,他又找来了媒体曝光这家4S店。而总监也非常的气愤,觉得王先生是在无理取闹,当初答应的4000元定金也一分不退了,并表示王先生随便去哪里投诉都可以,他们做的事情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王先生在得知一分钱都拿不到之后更加不愿意了,他打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这件事情想要解决,或许还要进行长时间的拉锯战。

我国关于定金的规定已经写进了民法典当中。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也会在交付定金之后成立。

定金的罚则

债务人正常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没有符合合同的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就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

而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没能正常实现合同的目的,应当退还另一方双倍定金。

而在王先生这起事件当中,没有正常履行合同规定的一方其实就是自己。按照法律来讲,他本来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即便是用法律的手段,恐怕也很难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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