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男子庞某从临沧城返回家中,已是凌晨2点,他打开房门一看,万万没想到,一个陌生男子正睡在妻子平时睡的位置上,紧紧地搂着妻子,隐约间,庞某听到了轻微的鼾声。或许是因为太劳累,两人都睡得很死,没有发现眼睛几乎要喷出火的庞某。然而,庞某没有立即动手,而是反身下楼打电话给大哥,让大哥堵住后路,他要狠狠地教训这人!随后庞某到二楼门前呼叫妻子方某,男子郭某听到有人说话,立马跳了起来,四处张望。他见庞某堵在门口,便从二楼窗户跳下逃走,不想,仍旧被庞某追上,紧接着就是一阵拳打脚踢。经鉴定,郭某系因反复击打头面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庞某供述说,他当天晚上多次拨打妻子的电话,但妻子一个都没有接,于是心里有所怀疑,临时从临沧返回,没想到正好撞见。庞某妻子方某陈述说,郭某当晚11点到她家的,随后与她一起上了二楼,没有注意到庞某的电话。从法律上讲,这事应当怎么定性?首先,刑法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定罪量刑。庞某构成什么罪名,需要看他主观上怎么想,客观上怎么行动和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其次,客观上已发生了郭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只要确定了庞某主观上是怎么想的,就能确定庞某构成什么罪名。值得注意的是,人的主观想法千变万化,主观怎么想,还需要通过人外在的表现去判断。本案中,郭某逃跑被庞某抓住后,庞某对他拳打脚踢,没有用任何武器,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庞某只有伤害郭某的故意,没有杀害郭某的故意。综上所述,庞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法院认为,郭某与唐某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对事情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郭某存在过错,遂决定对庞某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了庞某9年有期徒刑,并赔偿郭某家属5.5万元。刑法上有一个罪刑相适应的规则,大家觉得,9年有期徒刑是否适当呢?古人云,妻贤夫祸少,不可不信。来源:蚂蚁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