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支持和保障,还需要相恋双方对彼此平等的付出,让两人从对方身上感受到真挚。而温暖的陪伴,则需要将这份感情长久地保持下去,才能让家庭一直幸福下去,而在婚姻家庭中,结婚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只要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况,那么相爱的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后就需要办理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成为一对受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夫妻。若是在结婚时未领取结婚证的,在结婚之后也可以通过补办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而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夫妻在结婚后,两人的夫妻关系依旧不受法律的保护,称之为无效婚姻。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便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而在2012年,19岁的江西女孩陈某带着对未来的向往来到了杭州打拼,而当时的她没有高学历也没有工作经验或拿手的技能,于是便加入到了一家娱乐场所。而在她工作期间便认识了一位自称自己是杭州本地人,并且其父亲名下有6家公司的富二代张某,在为张某服务期间,两人便交换了联系方式。

在那之后,陈某经常能受到来自张某的问候,有时对方还会给她发一些红包或礼物,并表示对她的追求之意。一开始陈某并没有被张某的追求所打动,毕竟对方是一名比她大15岁的男人,所以对于张某的追求,陈某并没有答应下来。

而在随后的一个假期,张某来到了陈某的老家,带着一瓶酒坐在陈某外公的坟前哭诉说,自己会把陈某照顾好的,希望他可以安心的将陈某交给他。而张某如此作为却打动了在一旁看着的陈某,于是在张某穷追猛攻之下,陈某答应了和对方交往。

而在两人交往期间,张某却得知对方早已有了家室,并且一直没有离婚,于是她就想要退出这场三人之间的感情纠葛。但这时,张某开始向陈某耍起无赖来,并且一直向陈某发誓说自己一定会离婚的,然后把她娶回来。并且在那之后,张某在送礼物和红包上也就变得更频繁了起来,于是陈某便没有和他分手。

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陈某一直没有谈起结婚的事情,在他有家室的情况被发现后,也就多了一个借口把两人的婚事给拖延了下去。而在这期间,陈某还怀过三次身孕,但每次怀孕之后张某都没有表现得很高兴,而是要求她将孩子打掉。直到2017年,在她的坚持下,她最终还是把孩子生了下来,是个女儿。

孩子出生后,张某也含含糊糊地说自己已经离婚了,随后两人便在陈某的江西老家举办了婚礼,在婚礼之后,两人也就有了夫妻之名,但是两人却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直到两人在一起七年,张某突然消失在了陈某的视线中,直到陈某接到了一通电话,她才得知自己原来一直被张某欺骗着,同时还从电话中得知了一个令她震惊的消息。

给她打电话的是一名女子,也是张某的原配妻子,而且她一直没有和张某离婚,也就是说在这场关系中,陈某至始至终都是第三者。同时,张某的妻子也警告陈某说,她要将这七年来,张某给予她的一切财物都归还出来,经过计算,大概需要她归还240万余元。并且,张某的妻子还说她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并已经将她起诉到了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张某在和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便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分的行为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张某违背公序良俗,背叛了家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做出处分,那么其妻子便有权将这笔损失索要回来。

同时,张某和陈某的婚姻关系也因为重婚的情节,属于无效婚姻,两人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张某在明知自己有婚姻和家庭的前提下,依旧选择与陈某结婚,其行为便已经构成了重婚罪。作为受害者一方,张某的妻子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向法院提供张某与陈某结婚的证据,让张某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处罚。

陈某与张某生下了一个女儿,那么陈某女儿的合法权益依旧需要受到保护,而张某作为血缘关系上的亲生父亲,就需要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当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抚养孩子的一方便可以要求其承担孩子到18周岁的抚养费,这同样也是张某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在调解现场中,陈某也看到了坐在一旁的张某,而此时的张某再也没有表现出对她的关心,也没有说任何一句甜言蜜语。张某在面对陈某时,指着她,警告陈某不要再干涉他的家庭,随后无情地转身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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